※工作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限國際學位生)
- 線上申請工作許可證需先至以下網站登錄帳號,再按操作手冊之步驟即可送出線上申請案件!
- 網站: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 填寫系所名稱時,請務必填寫完整中文系所名稱,可參考系所官網或學生證上之系所全名。
- 請務必於線上送出申請後通知國際交流中心承辦人員,案件始可進入審核程序。
- 待勞動部通過您的申請案件後,國際交流中心收到您的工作許可證後會再通知同學領取。
- 操作手冊:
一、 申請工作許可證應備文件(紙本)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
- 請提供已加蓋教務處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在學證明書。
- 有效護照之影本
- 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人可至郵局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 若有相關證明文件,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之一﹕
- 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請至國際交流中心申請證明文件。
-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國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請雇用之教學研究單位出具證明。
-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請開課系所出具證明。
- 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
二、 申請流程(紙本):
- 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應備文件。
- 至教務處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加蓋註冊章。
- 附上系所或相關單位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有)。
- 持申請表及前項證明文件至國際交流中心蓋戳章 。
- 將申請表及所有應備文件送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窗口辦理或掛號郵寄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人註明﹕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證)收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 2380-1711
- 未申辦親領者,勞動部會將信函寄至國際交流中心,再通知學生領取。
三、申辦進度查詢(紙本)
- 點選『專業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申辦進度查詢』
- 『雇主編號』請輸入您的ARC號碼
- 『收文起迄日期』請輸入您寄出申請件的日期及從該日算起一週後的日期
四、工作證遺失申請補發流程(紙本)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
- 補發事由切結書(請至國際交流中心蓋戳章)。
- 申請人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 繳交工本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申請人可至郵局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 將上述申請表及所有應備文件送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窗口辦理或掛號郵寄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人註明﹕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證)收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 2380-1711
五、 其他相關規定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未依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本會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 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請逕自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並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本部將以掛號寄出。
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六、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勞動力發展署』
- 網站:http://www.wda.gov.tw/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 電話:(02) 2380-1711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時30分受理親自送件
- E-mail:wda@wda.gov.tw
- 詳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