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2)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4)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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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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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外國人受聘僱於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從事教授護照國籍官方語言之語文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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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人(例如:教練應取得國家教練證、運動員應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等)受聘僱從事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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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外國人於規定之工作場所內,受聘僱從事藝術、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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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工作(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規範,則依外國人來臺停留期間而有所不同。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p.aspx?n=2991AC80BCDA0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