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工讀(Work for Overseas Students)

注意事項

境外生如欲在臺灣工作或實習(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

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 3 萬 元以上,15 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請特別注意!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6個月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

(一)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

(三)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

二、相關規定:

(一)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二)未依前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四)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6個月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三、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四、工作證效期:

(一)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

(二)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

(三)應屆畢業生(含延畢生)工作許可期限至同年6月30日止。

(四)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課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五、依教育部規定,為了關懷及追蹤外國學生工讀情形,並定期追蹤學生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活其他相關法令情事。請確實填寫調查表後再至工作證申請網站申請工作證。如無事先填寫調查表者,怒不受理工作證申請案件。

六、工讀與實習有別:僑外生如係依學校所訂學程、課程或畢業條件之需求,於修習課程期間前往我國企業「實習」,且未具勞務提供事實,尚無僱傭關係,爰實習課程非屬工作,則我國教育部補助技職院校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專班計畫,安排僑外生至我國企業進行實習或產學合作,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亦無就業服務法第50條工時規定之適用;惟至企業實習是否符合課程學習範疇,以及實習時數放寬,需由教育部依規定釐明及認定;倘非屬課程學習範疇,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學生工作許可。

外籍生若同時為實習生,實習時數部分應有學校、學生、廠商三方同意之契約書規定。扣除每週實習時數外,學期期間(非寒暑假),每週工作時數不超過20小時。

七、學生現有之工作證逾期,新工作證尚未核發前能繼續工作,學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處3至15萬元罰鍰。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工作證申請網站)

九、相關規定請洽勞動力發展署。

僑外生在臺稅務說明

1.停留中華民國已超過90天者(尤其是當年度所得累計滿15萬以上的),請務必自行去國稅局據實申報納稅。

2.若有應繳稅額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報入出國境之審核機關於該生入出境時查驗其完稅證明,無證明者,則無法出境。

3.扣繳憑單上,若「扣繳金額」顯示為0,表示未被該工作機關扣稅,因此毋需辦理退稅。

4.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5.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居留天數會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6.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一、辦理退稅,注意事項如下:

1.當年度代扣之所得稅可於次年度5月份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視實際狀況退稅或補稅(如未住滿183天,則不予以退稅)。
(1)退稅時間: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隔年才能退稅。
(2)退稅方式:可於申報書上選擇匯款至個人帳戶或以支票退稅。

2.請至居留證所載地址之國稅局辦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493

3.臺北市國稅局外僑稅務聯絡方式:外僑服務一號櫃檯,電話:02-2311-3711轉1116或1118

二、須帶資料:

1.學生證(須含有該學期註冊章)與影本一份

2.護照與影本一份

3.居留證與影本一份

4.扣繳憑單

5.存摺影本(封面頁)

三、退稅撥款入帳時間:

1.原則上為當年度8月份。

2.如需立即退稅,則須由1份具中華民國身份證之友人於相關文件上核章(建議最好由該友人陪同前往辦理,因須出示身份證及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