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修業辦法114.02.17

城市科大學國際專學生修

112.11.13  112 6 次行政議通

114.02.17  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招收境外學規範國際專修生入學資格學雜課程銜接及華驗等規定特訂「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第二條 入學資格:

「外國學生臺就學辦」、「香港門居民來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二、 申請來臺先修華語每限,遇特殊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三條 入學審查:

一、 申請者通過學系審查資後,由國際專部發給華語先修生條件入學許可,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二、 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造、借、等情事,如經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何相關學業證明;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條 修課規範:

學生入學應先進行語先,華語先修最限,期間僅能修讀華語程:每週少達 15時,1年至720時。若二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國際專修者,應依據本辦法須重新修讀滿 720,前期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

華語先修期間學業成績考平時績、期中期末績;成績量標準、教師課程實施行,際專修部網頁。

三、華語先修期各項績經教評定後際專修,不得但如屬教師之失核算「學更正暨相關資料備,以書面送交國際專修部更改成績,最遲於下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四、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

()期中及期末考試期間,因病住(須檢具醫院證明)經請假核准者。

()期中及期末考試因喪假、公假(關證明)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者。

不符合上項條件,不予補考學期學補考與成績算應依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生考試請及補考要點」辦理之。

五、學生於考為者,經查該科目該次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辦法予以處分。

華語席,應依假,由導師未經請請假未准而缺席者視為曠課。

 

學生華語先全學期曠課時數達45節者,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退學或留校察看。

學生華語先修期滿應達(TOCFL)之聽A2()合語言能標準後,使得接續修科系一年;未符合前標準者,採退學處分。

學生於華滿力測(TOCFL)與閱讀礎級 A2檢測修讀錄科系一年無法配合者需辦理退學,國際修部同時於全國專校院境外生資料資訊系統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註銷學生居留

十、華語先修學;但於正得於育部規6 領域相關系所申請轉系或轉學。

十一於華語修期修讀之語課予採認畢業能力並接續讀錄科系後,依循本校大學部學則完成各科系之畢業條件。

十二先修期滿通過力測(TOCFL)力與閱測驗基礎級 A2(以上)由國際專修部發給非學分研習時數證書。

十三生入專修件、平時生活及導等事務由國際部與相關單負責辦理。

十四語先滿接續讀錄取科其休學、退學及其他學業、活輔導核等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第五條 獎勵規定:

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期凡報名華能力測驗之學生,憑報名收據申學金,據「北城科技大國際修部助學金法」定辦

學生接續就讀錄取科系依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部獎助學金辦法」申請獎助學

第六條 工作許可: 學生於華語先修間得比照一般學位生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符合法令學期期間工讀限 20小時/週;寒暑假不限之規定,如超過規定時數經查屬實,記大過乙支。

第七條 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第一年華語先期間:工程學院各每學期50,000;民生及管學各系學期繳45,000雜費

二、進入學系就讀依所屬學系繳交學雜費。

三、華語先修期退學及退費標準依據一般學籍生規定時程辦惟必須無任欠費方得註冊第二學期程,進入學系大一課程就讀時亦同,未依規定完成學費繳費者予以退學。

第八條 學生入學國際專修註冊時,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