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處|獎學金公告
115年度(7~12月)
在學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
提供符合資格之在學僑生申請學習扶助金
申請重要提醒
請符合資格且有申請需求之僑生,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資料,將紙本文件繳交至國際事務處。
逾期不予受理。
一、補助對象
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學僑生:
- 家境清寒。
- 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 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 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 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 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 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 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 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二、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期限內,將下列相關資料以 紙本 繳交至國際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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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申請表 請依申請表內容詳實填寫。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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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僑生清寒證明書/家庭遭逢變故或傷病住院醫療相關證明 依個人申請情形擇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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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4-2成績單與操行成績 2項成績皆須達75分(含)以上, 由校務資訊系統自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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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4-2學生缺曠請假明細表 請自校務資訊系統自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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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導師推薦信 請使用指定格式填寫。
下載導師推薦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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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習服務切結書 請詳閱相關內容後填寫。
下載學習服務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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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僑卡證明 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學習服務時數
錄取後須完成學習服務
65小時
錄取者於116年1月前須完成學習服務時數約65小時。
四、審核參考事項
本處依下列各項情形,列入申請審核參考:
- 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 或學習服務活動,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 前一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
- 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 或緩刑宣告。
- 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