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修業辦法114.02.17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
112.11.13 112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2.17 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招收境外學生,為規範國際專修部學生入學資格、學雜費、課程銜接及華語測驗等規定,特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入學資格:
一、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二、 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三條 入學審查:
一、 申請者通過學系審查資格後,由國際專修部發給華語先修生條件式入學許可,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二、 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條 修課規範:
一、學生入學國際專修部應先進行華語先修,華語先修最長以一年為限,期間僅能修讀華語課程:每週至少達 15小時,1年至少達 720小時。若依第二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國際專修部者,應依據本辦法須重新修讀滿 720小時,前期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
二、華語先修期間學生學業成績考評,包含平時成績、期中成績與期末成績;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要而實施採行,並公布於國際專修部網頁。
三、華語先修期間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後送交國際專修部,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由任課教師將「學生成績更正申請表」暨相關資料備妥,以書面送交國際專修部更改成績,最遲於下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
四、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
(一)期中及期末考試期間,因病住院(須檢具醫院證明)經請假核准者。
(二)期中及期末考試期間,因喪假、公假(須檢具有關證明)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者。
不符合上述二項條件者,不予補考,學期學業補考與成績計算應依「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要點」辦理之。
五、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經查證屬實,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辦法予以處分。
六、華語先修期間學生因故缺席,應依規定請假,由導師核准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視為曠課。
七、學生於華語先修期間全學期曠課時數達45節者,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退學或留校察看。
八、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滿後,應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含以上),符合語言能力標準後,使得接續修讀錄取科系所一年級;未符合前開標準者,採退學處分。
九、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滿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 A2檢測後,應接續修讀錄取科系所一年級,無法配合者需辦理退學,國際專修部應同時於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通報,由內政部移民署註銷學生居留證。
十、華語先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於教育部規範之 6 領域相關系所申請轉系或轉學。
十一、學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修讀之華語課程不予採認畢業學分,符合語言能力標準並接續修讀錄取科系所後,依循本校大學部學則完成各科系所之畢業條件。
十二、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滿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 A2標準(含以上),由國際專修部發給非學分研習時數證書。
十三、學生入學國際專修部申請案件、平時生活及學業輔導等事務由國際專修部與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十四、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滿接續修讀錄取科系所後,其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獎勵規定:
一、學生於華語先修期期間,凡報名華語能力測驗之學生,可憑報名收據申請獎學金,依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獎助學金辦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接續就讀錄取科系後依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國際專修部獎助學金辦法」申請獎助學金。
第六條 工作許可: 學生於華語先修期間得比照一般學位生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應符合法令「學期期間工讀限 20小時/週;寒暑假不限」之規定,如超過規定時數經查屬實,記大過乙支。
第七條 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第一年華語先修期間:工程學院各系每學期繳交50,000元學雜費;民生及商管學院各系每學期繳交45,000元學雜費。
二、進入學系就讀:依所屬學系繳交學雜費。
三、華語先修期間退學及退費標準依據一般學籍生規定時程辦理;惟必須無任何欠費方得註冊第二學期課程,進入學系大一課程就讀時亦同,未依規定完成學費繳費者予以退學。
第八條 學生入學國際專修部註冊時,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