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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新南向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規範110.10.04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新南向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規範

第 1 條 目的

110.10.04行政會議通過

為培育本校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學生成為理論與實務兼具之專業人才,暨提昇教師之企業服務與技術改善之能力,落實產學合作之技職教育方針,特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及「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實習作業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條 校外實習教育的目標

一、培養敬業樂群及勤勞樸實的習性。

二、在「工作中學習」,培養專業技能及實務經驗。

三、訓練處世應對之道,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及職業倫理。四、激發學習意願與可塑性。

五、訓練發掘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六、降低學用落差,強化實務專業能力。七、培訓創新能力。

八、強化外語能力。第 3 條 實施對象

本校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之學生。第 4 條 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

一、各系可依下列方式進行實習機會開發:

(一)將專長需求送研發處實習就業組函各公司徵求實習機會。

(二)由各系師生開發實習機會後通報各系彙整,學生所開發的實習公司不得為自家或親友所開設的公司,如發現將不計實習成績。

(三)各企業主動向本校研發處實習就業組或各系提出實習合作申請。

二、各系應針對所有實習機會,安排專業教師實地至企業進行初步瞭解,完成實習機構評估報告,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實習單位。

三、新增加之實習廠商應提前3個月完成相關手續提報業管單位報部審查。第 5 條 實習機會安排

一、各系(學程)應於學生實習前安排實習說明會公布詳細之工作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地點、實習津貼、實習性質、膳宿狀況等,供學生選擇實習工作機會參考,並紀備查。

二、實習機構可遴選實習學生,必要時可與學生簽約提供獎學金作為幹部培訓管道,契約簽訂方式與規範內容得由學生、學校、企業等共同商訂,各系輔導老師視需要提供專業與輔導等協助。

三、學生選擇實習機構,應實際前往實習機構瞭解實習工作環境及實習訓練計畫內容,與公司主管面談確認並經系、院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選定實習單位。

6 條 實習職前訓練

由各系輔導老師、專班助理向實習學生作行前輔導。第 7 條 實習報到

一、各系於學生報到前將學生相關資料寄至實習機構管理(人資)部門作業。

二、學生報到前各系、學程、輔導老師及專班助理應與實習機構協助學生完成實習合作簽約手續。

 

三、實習報到時間由實習機構視需要通知學生,輔導老師及專班助理協助提醒學生辦理報到事宜。

8 條 實習期間考勤

一、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曠職逾三天(含)應由實習機構通報輔導老師協助輔導及依規定處分。

二、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主管核准。上下班應依規定親自簽到或刷卡,不得代刷卡或忘刷卡。

三、每月請事、病假或缺勤平均不得超過一天以上,特殊因素者得另提供相關證明給實習單位主管及輔導老師陳核。

四、出勤記錄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

五、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懷孕,其產假與實習津貼標準依公司規定。第 9 條 校外實習輔導

一、各系專業老師依其專長選定指導之實習單位。

二、老師輔導鐘點費,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輔導教師鐘點核算要點辦理。

三、學生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需由專業老師及實習機構主管擔任輔導老師,輔導學生實務實習。

四、實習機構應將學生視同大專新進人員安排專業實務工作,嚴格要求敬業精神與職業倫理,適時灌輸「管理實務知識」,提升行政管理能力。

五、輔導老師、主管、學生於實習前,應共同研訂「個別實習計畫」,作為實習之依據。

六、輔導老師依排定時間赴實習機構拜訪主管及了解學生工作實習狀況,以落實校外實習之專精要求。訪視後填寫「輔導老師訪視實習學生記錄表」,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

10 條 校外實習輔導老師之職責

一、對實習學生實施職前教育。

二、輔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應每學期至少1次赴實習場域實地輔導訪視學生,並確認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內容,對每位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輔導及指導,即時評核學生狀況。

三、瞭解實習學生實務工作內容及工作規範等,給予學生工作實習指導,協助解決實習學生實習或學習之困難。

四、與主管聯繫溝通,交換輔導心得。五、指導學生寫作實習報告。

六、評核實習報告成績,使用「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七、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檢討座談。

11 條 實習機構之職責

一、實習機構與本校簽訂實習合作契約。

二、提供專業實務技術、實習工作項目、辦事細則、操作規範、實習安全講習或相關學習資料。三、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四、專責指導實習學生,安排面談,瞭解實習及學習狀況。五、協助學校指導老師到廠輔導實習學生實習事宜。

六、評核實習學生實習表現,使用「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主管用)」七、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檢討座談。

12 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學生應依計畫完成校外實習報告,內容與寫作方式依規定辦理,細節由各系輔導老師指導之。

 

二、校外實習為正式修習課程,成績合格應授與學分,除書面報告外,實習期間之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列入重要評核。

三、實習期間個人因素離職或實習時間缺勤達1/3者,該實習成績不予核計,特殊因素經核准者個案處理。

四、輔導老師將實習報告評核計算成績後,彙整全班實習成績並送教務處,實習報告置各系存查。

五、學生校外實習懷孕、遇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不可抗拒狀況,超過一個月以上,無法在短時間內參加實習,該階段得以個案呈校長核示,准由輔導老師指定學生以「專題報告寫作」評核實習成績,成績不得超過80分。

13 條 學生實習操行評核

實習結束前,由輔導老師依學生實習及生活表現評核成績後,送班導師彙總全班學生操行成績。第 14 條 工作中注意事項

一、遵守安全衛生有關規定,穿戴個人安全防護具。

二、多問、多觀察、多思考、虛心學習並服從主管、同仁的指導。三、實習發生異常或缺失應即具實向主管報告,以掌握處理時機。四、實習要認真,因事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徵得主管同意。

五、實習時注意安全與紀律,不操作與本身工作無關的機具。擅自操作造成傷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實習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

七、嚴禁攜帶火種或有照相功能的手機進廠,並禁止拍照。八、不擅入他人工作、辦公場所。

九、不擅自翻閱他人文件或公文。

十、不得帶與實習無關的人到工作場所,並謹守商業機密的責任。十一、不擅取公物或侵占公物,如筆、便條紙…等。

十二、尊重同仁,言談舉止不輕浮,實習時不聊天。十三、嚴禁擅自使用公司電腦處理私務或上網。

十四、配合實習單位之安排,除了特殊原因外,應全力配合。十五、性騷擾防治法諮詢專線113,亦可至內政部網站查詢。

15 條 生活中注意事項

一、注意應對禮節,保持學生身分應有之言行,同學間要相互規過勉勵,發揮團隊精神。二、廠區外之活動首重安全,不可落單以便相互照顧。

三、不吸煙、不賭博、不沾染不良習慣。

四、學生實習期間以不騎乘機車為原則,若有必要須家長及學校同意,並避免夜間騎機車閒蕩,注意交通安全。

五、寢室用電不可超過負荷,注意用電安全。

六、在外租屋者,瓦斯熱水器不可裝在室內,睡前應確實檢視瓦斯、水電以確保住宿安全。七、寢室、內務保持整潔,並應定期大掃除。

八、要愛惜公物,移交、歸還要清楚,如有遺失應照價賠償。九、養成節儉習慣,應量入為出,避免彼此借貸。

十、提高警覺,與家人保持密切聯繫,防止詐騙集團。十一、隨時整理服裝儀容。

十二、實習期間嚴禁擅自兼差打工或從事傳銷工作。

 

十三、注意工餘活動安全,不到無人看管地方戲水,從事登山活動應注意天候及安全。

16 條 學生實習被實習機構辭退下列異常行為屢勸不聽或經輔導未改善者,實習機構得知會輔導老師,同時將其異常行為具體事實,以書面資料傳真系所。

一、實習期間連續或累計三天(含)曠職者。二、帶火種及香煙進廠者。

三、怠工、睡覺、工作欠積極屢勸不聽者。 四、個性任性、學習態度不佳或不服教導者。

五、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擅自操作機具造成財物重大損失者。六、擅自在外兼差或從事傳銷工作者。

七、其他嚴重違反學校或實習機構規定者。第 17 條 個人因素申請轉換實習機構之處理

一、個人因素:第16條所列原因被辭退、家庭因素、健康因素、個人興趣、處事理念、適應不佳、不告而別、擅自辭職、無法配合公司作息、學生專業能力不足公司給予調整適當實習而學生不願從事者…等。

二、學生欲離職須事先告知輔導老師,填報「學生實習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系、院審核通過,陳准後才可離職並轉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參加實習。學生未經申請核准自行離職或更換實習機構者,該階段不予核計實習成績,並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規範及獎懲細則予以懲處。三、個人因素離職且符合轉換實習公司手續,或缺勤時間達1/3者,學校視情節記過處分。

18 條 公司因素申請轉換實習機構之處理

一、公司因素:業務緊縮人力精減、實習環境或實習內容危險性高、實習層次過低不適合學生實習又無法改善、實習時間不合理、學生專業能力不足而公司又無法調整適當實習崗位、實習津貼低於勞基法基本薪資、拒簽實習合約…等。

二、輔導老師於學生離職後兩週內協助開發實習機會,經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填報

「學生實習轉換實習公司申請表」陳准後繼續參加實習。學生在等待轉換單位必須回來學校參加習上安排職課程,必要時照規定需要繳交材料費。

三、各系應事先慎重審查實習機會,避免因公司因素造成學生實習中斷,增加困擾。四、實習期間轉換實習機構經核准者,一學期以一次為原則。

19 條 學生實習重修

一、實習成績不及格者或該階段未繳交實習報告者。二、實習期間缺勤逾實習總天數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申請延後實習者。第 20 條 學生實習結束

一、實習結束或實習期間因故離職者,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二、歸還借用之工具、書籍、資料。

三、繳回識別證,遺失者應依規定賠償。第 21 條 學生實習成果展示

學生實習報告存各系參考,實習結束後,由輔導老師彙集報告電子檔,製成光碟送各系存查。

第 22 條 其他

一、 「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為學校、學生與廠商簽訂的合約,必須明敘明確的實習課程規劃(含課程及相對應能力培育目標)與學分數,且實習課程規劃應符合該院、系、科、學位學程之專業發展及教學目標。每學期每生須有個別實習合約,且每一

 

份實習合約立合約書人同時含學校、學生與廠商。

二、 須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亦即如系上安排每學期6學分實習課,則一學期18 週實習時數最高為480小時,平均每週至多26又3分之2小時。

三、 四技至多校外實習36 學分;二技至多校外實習20 學分;二專至多校外實習22 學分。 四、 辦理四年制學士班之專班,其校外實習應自大二起始得推動;二年制專班則自二年級下

學期起始得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每週課程(包含理論課及校外實習課)均應於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排課為限。

五、 學校實習課程除以校外實習方式推動之外,必要時應提供學生可替代校外實習之校內實習。

六、 為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權益,廠商應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給予學生津貼。 七、 校外實習課程是正式課程,若學生無法參加必要時習上應輔導及依相關規定、辦法友善

規劃。

23 條 學生與校外實習期間,如遭遇職場性騷擾等事情,本校設有完整輔導機制,且各開課單位應主動積極協助實習學生,善盡保護當事人之義務,相關程序依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

24 條 本作業規範實規範未盡事宜,依「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實習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第 25 條 本作業規範實施與修訂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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