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醒本校外國學生與畢業僑生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依據僑務委員會來文通知,提醒本校在學外國學生及畢業僑生,如有工讀需求或畢業後有意在臺工作者,應依我國《就業服務法》規定,於工作前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方得在臺從事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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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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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除寒暑假外,每週工讀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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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喪失學籍(如休學、退學),原有工作許可亦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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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3年內如有未經許可工作紀錄,將影響未來申請資格。
請有相關需求之同學務必遵守規定,依法申請工作許可,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