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
外國技術人力|政策宣導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條件
Qualifications and Requirements for Foreign Technical Workers
提醒僑生留意外國技術人力相關規定
勞動部修正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外國技術人力之語文能力及技術條件,請有意留臺工作的畢業僑生詳閱相關規定。
一、依據
依據勞動部本(115)年8月25日 勞動發攬專字第1150508781B號函 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重點
本次勞動部公告主要係修正從事 旅宿服務工作 及 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之語文能力及技術條件。
📌 適用對象
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自國外引進之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或依規定自境內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人。(一)語文能力條件
語文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 口語或聽力, 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 「基礎級A2」以上 語言能力檢定。
2
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 學士以上學位, 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包括英語。
3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 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 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 重要提醒
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護照或來臺實習證明者, 應自聘僱日起 三年內 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 「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二)技術條件
80 小時訓練課程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雇主於境內聘僱之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需接受訓練課程達80小時。
課程證明增採雇主辦理之相關 觀光、旅宿專門知識及技術訓練課程 。
(三)相關公告停止適用
勞動部本年3月11日 勞動發攬專字第1150500719A號公告 自本年8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三、相關附件
檢附勞動部來文與公告1份,請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