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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

國際事務處|獎助學金公告

115學年度第1學期
清寒僑生助學金

📅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06 日止
一

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在學僑生。

但不包括下列身分:

  • 研究生
  •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
  • 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

補助金額與名額

大學校院、二專及五專後2年
新臺幣 3,000 元
每位
五專前3年及高中職
新臺幣 2,800 元
每位
名額
依教育部核定
核配名額
三

申請檢附資料

1
一年級僑生
  1. 申請表
  2. 僑生清寒助學金評分標準表
  3. 清寒證明
2
二年級以上僑生
  1. 申請表
  2. 僑生清寒助學金評分標準表
  3. 清寒證明
  4. 114學年度成績單
    學業成績平均及格,操行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
  5. 114學年度個人獎懲狀況明細表
    未受申誡以上懲處
    請至舊校務資訊系統3.2.2列印
3
當學年度轉學僑生
  1. 申請表
  2. 僑生清寒助學金評分標準表
  3. 清寒證明
  4. 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 申請文件下載

請下載相關申請文件,並依個人身分別備妥應附資料。

📄 下載「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 ↗ 📋 下載「僑生清寒助學金評分標準表」 ↗
四

注意事項

  1.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2. 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3. 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 請備妥上述申請文件,於期限內逕向 國際事務處 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 申請提醒

請依您的身分別確認應備文件,包含申請表、僑生清寒助學金評分標準表、清寒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於申請期限內備妥後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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